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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协会

信息详情

标准化协会

*标准化协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

现任领导/*标准化协会

名誉理事长: 袁宝华
顾问:李瑞 李春田
理事长:李忠海
副理事长:杜江 矫云起 孙晓康 郭浚清 张智文 张健全 喻子达 张宁
姜家齐 庄靖 韩儒理 吴晋卓 马林聪
秘书长: 马林聪
副秘书长:张伟

宗旨/*标准化协会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标准化科技工作者,根据政府、 社会、市场、企业的需要,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标准化学术研讨,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促进国内 、国际标准化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CAS标准/*标准化协会

国内*产品技术水平的代表
CAS标准针对的使用者是专业领域中产品质量领先的龙头企业,CAS标准中重要的技术性能指标高于同行业*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快速反映企业需求,满足市场需要
根据企业或产品推广的实际,快速形成标准,及时向市场、社会公布。
产品质量认证的技术依据
无技术标准依据的产品质量认证的重要补充手段;提升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依据水平的有效途径。
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CAS标准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完全依照国际标准制定的准则进行编制,并以中文和英文公开出版发行。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进步
先进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成就,通过CAS标准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

简介/*标准化协会

*标准化协会是我国*标准化专业协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是*科学技术协会重要成员。成立20余年来已从多方位向社会提供了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学术研究、国际交流、咨询等服务,与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德国标准化协会(DIN)、日本规格学会(JSA)等发达国家标准化组织进行长期交流与合作。
*标协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行政办公室(含人事部)、技术发展部、标样工作部、教育培训部等部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虽然满足了生产、检验、贸易等的基本需要,但各专业龙头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优势没能利用标准体现,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改工作,为了体现龙头企业产品在质量、技术、性能、服务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发挥高水准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作用,经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标准化协会特开展制定*标准化协会标准(简称:CAS标准)为各专业领域龙头企业提供展现其质量领先的个性化服务来满足其特殊的需求。
*标准化协会成立于1978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多方位从事标准化学术研究、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技术交流、编辑出版、在线网站、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的综合性社会团体,同许多国际、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化团体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影响。 1999年12月,*标准化协会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由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官员、专家 、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理事占17%,行业专家理事占11%,技术监督局系统理事占15%,地方标准化协会理事占20%,企业团体理事占37%。新一届*标协理事会的构成,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标准化工作改革和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标准化协会现有个人会员30000余人,团体会员400余家;下设六个专业标准化分会。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标准化协会。

协会章程/*标准化协会

*标准化协会章程*章 总 则

*条本协会的名称:*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缩写:CAS。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国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国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挂靠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二号院三号楼,邮政编码:100837。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等项工作;
5、开展认证工作;
6、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8、授权发布有关国家标准信息公告,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9、推荐或奖励标准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10、在*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同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发展同港澳台地区标准化团体和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地区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11、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2、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3、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14、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标准化学科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内外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地方标协或本协会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协会的*荣誉称号。
5、团体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2、团体会员的权利是: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协会提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6)交纳会费。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标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根据与会代表建议提名常务理事人选,经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正、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科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科协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2004年10月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历程/*标准化协会

1949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设有标准规格处。中财委批准了中央技术管理局制定的《工程制图》标准。
1955 - 国家技术委员会成立,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1964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召开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会议。
19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局成立,由*科学院代管。原国家科委标准局撤销。
1976 - 国家标准计量局和*机械工业部在上海召开有12个城市参加的在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搞好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交流会。
1977 -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成立。
1978 - *申请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同年8月被ISO接纳为成员国,时间从1978年9月1日算起。
1982 - 国家标准总局改名为国家标准局。
1990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业务范围/*标准化协会

1. 开展标准化、质量、认证等领域的学术理论研讨,组织国内外标准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2.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标准化领域的管理和技术工作,组织有关活动;
3. 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社会调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学研究、科技项目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项工作;
5.开展认证工作;
6.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8.授权发布国家标准公告及有关标准化信息,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杂志和资料;
9.推荐或奖励标准化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优秀标准化工作者;
10.开展同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同港澳台地区标准化团体和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 内、地区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11.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2.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开展各种服务活动;
13.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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